113-1學期教育實習學生,符合中低(低)收入戶者,申請「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公告。
一、.本助學金依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1. 補助期程:113年8月至114年1月。
2. 補助基準: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申請時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3. 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 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 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4) 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二、擬申請者請於113年8月7日(三)前將本申請表與相關書面資料繳交(送達)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審查。
三、申請表下載網址:https://tec.nkuht.edu.tw/p/404-1037-9392.php?Lang=zh-tw
四、有關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是否須編列「補充保費」或「納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8、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承上,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非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且無對價關係,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